法律分析: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招标投标其实就是一种合同签订的方式,因此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时候,会分不清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在不同的阶段时,招标方和投标方将负有不同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律图小编分析一下招标投标在不同阶段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十三条 合同编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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