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规定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生育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法律分析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8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拓展延伸
依安县女职工产假能享受多少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享有产假。其中,孕期为8周,产期为98天,哺乳期为1年。在孕期和产期,女职工可以享受15天和39天的产假,共计54天。在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1年8个月的产假,共计12个月。
此外,根据《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因此,依据以上法律规定,依安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可以享受共计54+12+1=67天的产假。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也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结语
根据国家规定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条件的女性职工可以享受180天产假,其中包括产前15天和难产增加的15天。同时,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可以享受180天产假,男方可以享受护理假15天。因此,女性职工在生育方面应该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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