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累犯的处理与诈骗罪累犯的处理存在法定刑幅度的差异。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累犯,法定刑可在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而对于诈骗罪累犯,法定刑的幅度并未明确规定,仅以数额特别巨大或曾受刑事处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法律分析
一、盗窃罪累犯如何处理
我国现行《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法条设置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从重处罚,而非加重处罚;而上述第4项内容导致对盗窃罪的累犯提高法定刑,比加重处罚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加重只是在法定刑以上一格判处刑罚,而上述解释导致累犯在法定刑以上几格判处刑罚。例如,根据《刑法》第2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累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再如,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导致对盗窃数额巨大财物的累犯,在十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内处罚。
二、诈骗罪累犯如何处理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结语
针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累犯问题,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第65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根据司法解释,对于盗窃罪累犯,法定刑幅度内的从重处罚被提高,而诈骗罪累犯的认定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处理这些累犯案件时,需要更加明确和合理的法律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性。同时,要加强对累犯的预防和教育,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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