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7条第2款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明确加以列举,而是采用概括性的规定。根据我国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施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2)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生育和结婚的其他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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