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为债权人。债权人还有权追加受益人或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吗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法律只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依职权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法律未作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依职权追加有独三,只会让有独三本人去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二、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如下:
1.对于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第三人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诉讼请求而没有提起诉讼的,不管原告同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均应该依职权通知追加该第三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三人认为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无独立的诉讼请求,但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
3.原告申请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4.被告申请追加,原告同意的可以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视为已放弃对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5.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遗漏了应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依职权追加该第三人。
三、债权转让执行规定有哪些
债权转让的执行规定有: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3、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是债的关系主体变更的一种形式,它是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协议将债的关系中的债权人进行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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