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后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在税务部门填表,有专管员及所在分局(科)盖章,直接办理,要交一定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一)纳税人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开业许可证等其他开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证件和资料到涉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营业证件复印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3、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税款预储帐号证明复印件; 4、 居民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6、房屋使用情况说明或租赁协议; 7、验资报告。 纳税人在提交上述证件后办理以下事项: 1、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 2、填写纳税人基本数据信息采集表; 3、行业专用发票申请表; 4、行业专用发票登记卡; 5、发票领购簿(3~5项有营业税项目的领购); 6、纳税人到天大天财 股份有限公司 购领申报工具(即税务卡、录入器,地点:鞍山西道220号),并于取证时进行初始化。 (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证件下发30日内到涉税窗口持以下资料办理: 1、 变更税务登记 证申请表; 2、变更后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 4、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 5、其他需提供变更资料; 6、涉及增减税种和税目的取证时携带申报工具进行初始化。 税务登记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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