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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遂的刑罚是什么?

2020-09-09 来源:星星旅游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这些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分析

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拓展延伸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遂的刑罚及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非法手段出售被国家明确列为重点保护的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既遂的刑罚是指在实施该罪行后,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并达到了预期的结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既遂的刑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拘役、有期徒刑等。具体刑罚的确定会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

结语

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涉及到刑法第344条的规定,对此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可处以拘役、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罚。我国法律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增强,旨在保护国家生态环境和植物资源的合理利用。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既遂刑罚会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五条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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