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转让的手续费
新建商品房转让: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
非住宅4元
存量房转让: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转让双方各一半
非住宅8元
(二)房屋租赁手续费
住宅:每套100元
非住宅:200平方米(含)以下100元
出租人:200-500平方米(含)200元
500-100平方米(含)300元
1000平方米(含)以上400元
(三)房屋抵押、抵押、典当的手续费
2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2%
2000-5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0.5%
5000-10000平方米(含)以下部分0.3%
10000(含)平方米以下部分0.1%
二、收费范围
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
定的交易手续费。
收费项目和标准
1、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其中,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首次上市交易和实行差价换房的,交易手续费
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2、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经济适用住房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价格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
4、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中介服务收费,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严格按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将收费标准向公众公布。收费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照章纳税,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财产的处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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