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1、2015年2月4日前,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2015年2月4日以后,法院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当事人通过仲裁条款约定管辖法院,还适用专属管辖吗
2015年2月4日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为专属管辖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是不能突破专属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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