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易燃易爆物品的范围包括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根据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均是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根据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承运人应当及时关注这类信息,以免对所承运物品缺乏安全认识。
二,应当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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