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构成违法行为,主体为自然人和单位。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动机多样。过失不构成犯罪。传播淫秽物品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身心健康有危害,打击传播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淫秽物品范围包括各种书刊、影片、玩具等。传播方式多样,但有艺术价值或科学内容不视为淫秽物品。个人收藏或亲友间传播不构成犯罪。与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有明显区别,传播淫秽罪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法律分析
在家里自己看的话不会抓的,如果传播,贩卖和在公众场合播放的话就会成为传播淫秽,这就属于违法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本罪论处。
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
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本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两罪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结语
传播淫秽物品是一种违法行为,无论是在公众场合播放还是贩卖,都会对社会秩序和人民身心健康造成危害。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或单位,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不必出于牟利目的。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但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但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作品不被视为淫秽物品。在打击本罪时,需要严格把握传播的概念和情节严重的要件。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相比,传播淫秽罪不必以牟利为目的,但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打击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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