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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吃外卖过敏,商家能理赔吗?

2021-09-19 来源:星星旅游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如果能证明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适用消法,可以获得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服务方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单纯过敏是基本没法赔偿的,但如果你能证明他那个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那就可以赔了,适用于消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拓展延伸

外卖过敏引发的纠纷,商家责任与赔偿如何处理?

当消费者因为吃外卖食物而引发过敏反应,可能会产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责任和赔偿处理取决于多个因素。首先,商家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食物安全无害,并遵守相关的卫生和食品安全标准。如果商家未能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消费者过敏,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承担责任。消费者可以寻求赔偿,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损失、工作时间损失等。然而,商家也有权提出合理的辩护,如提供充分的警示和提示,以及要求消费者提供过敏的证据。最终,纠纷的解决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或协商来确定商家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因此,对于外卖过敏引发的纠纷,商家责任与赔偿的处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决定。

结语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所购商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导致过敏等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商家有责任确保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因商品缺陷或服务不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商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在处理过敏引发的纠纷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商家的义务履行和消费者提供的证据等。解决纠纷可能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或协商来确定商家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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