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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刑罚及量刑标准

2024-01-25 来源:星星旅游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及客观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脱逃等特别严重后果,将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导致在押人员脱逃,并且必须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没有玩忽职守或与脱逃无因果关系,将不构成本罪。

法律分析

一、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怎么量刑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虽然在押但不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而是其他人员如被行政、司法拘留的人员逃离羁押,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亦应以他罪如玩忽职守罪论处。

2、所谓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羁押场所、押解途中未按规定采取有关看守、监管措施;擅离看守、监管岗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有脱逃迹象,不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时,不及时组织、进行追捕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脱逃是由于行为人的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如果没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或者虽有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与在押人员的脱逃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结语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继续犯罪,或造成多名重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给社会造成特别严重的危害等情况,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客观要件包括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否则将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一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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