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自己在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如果是作为案件当事人,一是作为被告在诉讼阶段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房产被查封的情况,可以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解除查封措施。二是执行阶段,作为被申请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使得执行中止或者终结。如清偿债务后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执行终结。另外作为案外人时,可以通过提出异议,提供相应的证据申请解除保全或者中止执行,解封房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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