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也是一种担保,还具有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由于原保证人的追索权只在一定条件下出现,反担保为未来债权提供担保,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相同。反担保的适用原则、方式、担保标的和担保种类均适用反担保。但是反担保只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与担保无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六百八十九条 (一)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三)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四)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五)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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