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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三年后是否还能起诉支付抚养费?

2023-03-04 来源:星星旅游

该内容主要讲述了夫妻离婚后仍可以起诉追讨抚养费,但需考虑对方负担能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民事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父母一方的抚养费,可以用其财物折抵。

法律分析

在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三年后,仍然可以起诉追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追讨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民事纠纷,是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的。不过,孩子的抚养费标准要考虑对方的负担能力。

一、已经离婚三年还能起诉要抚养费吗?

已经离婚三年也可以起诉要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离婚子女抚养费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就算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三年,且在这三年内对方从未给孩子付过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会因为双方离婚超过三年就不予立案,抚养费纠纷本身就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没有孩子抚养权的那一方,拒绝给孩子付抚养费是不合理的。

结语

夫妻离婚后仍可起诉追讨抚养费,根据民法典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等民事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民法典规定已离婚三年仍可起诉要抚养费。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抚养费的数额和给付期限等相关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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