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时,被告应首先判断自身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搜集证据,如确实存在侵权,主动与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联系律师应诉解决。同时,被告可从合格起诉主体、原告商标连续使用三年、原告商标是否通用名、原告商标注册时间等角度进行抗辩。被告应积极主动,判断行为、搜集证据、联系律师,解决侵权问题。
法律分析
被告商标侵权时首先应当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主动联系被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主动联系律师应诉解决。
明确商标侵权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可以通过以下角度进行抗辩:
1、起诉主体是否合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原告应当是《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所以,先辨别原告是否为该商标持有人或厉害关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过法院对原告提出抗辩。
2、原告商标是否连续使用三年。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如果您使用的商标为通用名,不具备显著性特征,对方是无权禁止使用的。
4、确定原告商标注册时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被告所经营的品牌时间较长,由于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对该品牌商标的注册,也可以作为抗辩理由。
被告商标侵权时首先应当判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积极主动搜集相关证据,存在侵权行为时联系律师,积极解决。
结语
被告商标侵权时,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并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如果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应主动与被侵权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主动联系律师进行诉讼解决。在抗辩时,可以从起诉主体的合格性、原告商标连续使用三年、原告商标是否为通用名以及原告商标注册时间等角度进行辩护。被告应积极主动,切实解决侵权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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