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证据应该收集:
(一)证人证言。询问有关知情人,询问内容应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证,大致应包含:
1、证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2、犯罪嫌疑人应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行为;
3、涉案款物的性质及所有权情况;
4、挪用公款的时间、次数、形式、总额及挪用的手段;
5、所挪用款物的本息归还情况;
6、单位帐务处理情况及挪用人的隐瞒、欺骗情况;
7、发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原因等详细情况;
8、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
9、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情况。
(二)物证。
(三) 书证。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应包含身份证、户籍本、个人档案登记表中的履历表、任命书、职权证明等;
2、被挪用款物单位的性质、营业执照等;
3、证明公款性质的书证;
4、证明公款是特定款物的书证;
5、涉案单位相关时期的会计帐簿、凭证等会计资料;
6、其他有关书证。
以上证据的获取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 鉴定意见;
(七)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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