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界限主要取决于贪污数额和情节。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以上构成贪污罪,否则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对于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行为,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表现、动机、财物性质、手段、后果和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判断贪污情节的轻重。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涉及救灾、抢险、防汛等特殊情节的,也可认定为贪污罪。
法律分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为一般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结语
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贪污数额和情节的要求。对于贪污数额达到5千元的行为,无论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贪污数额未达到5千元的行为,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除非情节较重。对于贪污情节的评判,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表现、动机和目的,财物的性质和用途,以及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特殊情节的行为,仍可构成贪污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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