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欲与男方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并根据法院的开庭安排参加诉讼。最后,等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分析
女方欲与男方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
三、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五、根据法院的开庭安排参加诉讼。
六、等法院作出判决。
结语
女方欲与男方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清单,立案庭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需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并根据法院的开庭安排参加诉讼。案件受理后,当事人需积极配合法院审理,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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