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诈骗量刑标准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数额较大起点可判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数额巨大起点或有严重情节可判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起点可判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增加刑罚量的依据是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以研制、生产或销售灾害用品为名义诈骗财物的,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四川省的诈骗罪标准因情况而异。
法律分析
四川省诈骗量刑: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①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②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③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④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⑤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⑥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⑦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⑧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诈骗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3.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可以说情况不同,四川省诈骗罪标准是不同的。
结语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川省对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不同情形有所差异。根据诈骗数额、次数和其他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可以适度增加刑罚量。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销售相关用品的名义诈骗财物的,刑罚可以增加30%以下。因此,可以说四川省的诈骗罪标准是因情况而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8194;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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