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及变更合同内容的协议、批注或者批单;
(2)投保单;
(3)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4)预约保险合同及预约保险单;
(5)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6)投保方不申报、隐瞒、错误申报主要危险情况的证明;
(7)投保方关于保险标的过户、转让、出售的书面通知;
(8)投保方通知保险方保险标的的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的证明;
(9)保险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议;
(10)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
(11)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的证明;
(12)投保方发生事故当时实际遭受损失的证明;
(13)损失物资价值和投保方从第三者取得赔偿的证明;
(14)其他证据。
一、电动车保险单丢了还能理赔吗
电动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最大诚信保险合同。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电动车保险单丢失了正常情况下一样可以申领理赔,索赔时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按照保险赔偿范围进行,理赔时要走相应的流程,先行保险等待确认情况等。保险公司一般对于保险单会有留底,发生电动车丢失后,按照保险约定情况,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核定损失,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二、保险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应为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是否为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理由?依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前段所述,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之时间,为被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条款内容达成协议之时,与保险单之作成与否无关。是应属诺成合同而非要式合同。
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后段规定,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据此规定,益显保险单或凭证之制作,与契约之效力无关,只是契约内容之证明而已。
就保险合同之特质言,应以非要式合同定位为宜。
保险合同保障的是因未来所发生的不可预料、不可抗力之风险,而造成之生命或财产的损失。因此,在双方达成协议至发放保险单或暂保单间的时间,风险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须待取得保险相关凭证后,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对投保人而言,将会产生保险之空窗期,实非投保保险之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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