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天内,检查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情况特殊,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延长1至4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的3天内,检查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情况特殊,可以延长1至4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
二、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延长1至4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
三、对于流窜作案(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2人以上),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结语
本文讲述了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检查院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若情况特殊,可以延长1至4日,但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要延长1至4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批捕决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查院也需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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