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生分立是公司分立的一种方式,是指一个公司分离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且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公司进行派生分立,应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3)刊登原公司分立公告的报纸报样;(4)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情况说明;(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原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7)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需提交相应的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分立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9)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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