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北京十级工伤鉴定标准

2020-12-30 来源:星星旅游

北京十级工伤鉴定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三十三条、三十七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和北京市人社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北京市工伤职工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30元/天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劳动解除或者终止,按照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三、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

五、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五级18个月,六级15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9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