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是可以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的,但是常态性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其民事权利,改由其监护人代理。
一、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行为能力,精神病人是否具有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在中国,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凡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实行宣告制度。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经审理认为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认为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判决予以驳回。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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