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下列种类:
1、对物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
2、对人的抗辩。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一、债务人抗辩事由都有什么
债务人抗辩事由具体如下:
1、被告抗辩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
2、被告抗辩已偿还借款,即请求权曾经发生但因清偿而消灭。
3、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4、被告抗辩原告的资金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
二、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适用范围,法定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三、担保人抗辩权有什么
担保人抗辩权有:
1、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以保证的从属性为基础的。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基于保证的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在债权人提出保证债务履行请求时拒绝的权利;
2、保证人的专属抗辩权。保证人的独家抗辩权是基于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而决定的,不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抗辩权为前提,而是保证人直接取得并享有的抗辩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13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