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依据是什么?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①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 事实; ②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 失的事实; ③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 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④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 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 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⑤是否属于 正当防卫 、紧急 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 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 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 刑事诉讼 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 心内容,收集和运用 证据 ,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 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犯罪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有关犯罪的各种情况的总和,一般由刑事法律规范确定,犯罪事实在刑法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有关犯罪的一切实际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几个方面。犯罪事实是定罪量刑的基础,没有犯罪事实,就不能成立犯罪,更谈不上量刑。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结合我国刑 法规 定的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将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分为如下几类: (一)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 共同犯罪 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和 犯罪中止 ,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 主犯 、 从犯 、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二)以独立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独立的犯罪构成或称普通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相对于危害严重或危害较轻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态。例如刑法第134条第1款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 ,相对于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规定,就是普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 (三)叙述的犯罪构成与空白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叙述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要件予以详细或简单叙述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详细叙述了中介组织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就是叙述的犯罪构成。又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简单叙述了 故意杀人罪 的要件,也是叙述的犯罪构成。 (四)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这是以犯罪构成内部的结构状况为标准所作的区分。 所谓简单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 的构成就是一例。本条规定的是一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一种行为--致人死亡,一种罪过形式--过失。 所谓复杂的犯罪构成,指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的诸要件并非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详言之,这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种不是单一的,或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是单一的。即是一个犯罪侵犯两种客体或者一个犯罪具有两种行为的复杂状况。 由此可见,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主要就是包括以上五种的,实际上核心就是判断当事人在实施该过程的时候的动机和目的,当然具体也要考虑到整个犯罪行为的过程,对象和造成的结果等。可是构成基本犯罪,某些情况下也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课体,比如说 防卫过当 也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这种犯罪就是比较特殊的。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