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会导致担保物权消灭。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主债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也随之消灭。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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