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退休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计划经济时代,不管是机关干部、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都是按照工作工龄来计算退休金,那时35年工龄和36年工龄都是一个档次,只要是35年以上工龄的,都是按照个人在岗时工资的90%来领取退休金。那时的确有五年或是十年一个档次的区别,这就是退休的老制度,一直到2014年10之前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是按照这种方法来办理的。自从2014年10月以后,机关事业单位全面纳入养老保险缴费体系,全民参保已成为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即由过去的双轨制完全过渡到单轨制,不管你是机关干部、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只要缴纳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都可以顺利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时养老金的计算方式不再是按照工龄五年一个档次来计算,而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来计算,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越高,今后的养老金也就会越高,35年缴费年限和36年缴费年限相比,养老金也是会有差别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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