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被保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3)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如医保结算后可提交结算单原件、结算明细和发票复印件;如在其他保险公司先行理赔可提供分割单原件和发票复印件)、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4)意外事故的提交意外事故详细说明;(5)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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