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分析: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法律依据】: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三)新开工项目名称、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
(四)待安排项目以及预留资金;
(五)拟安排的项目前期费用等相关经费;
(六)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