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情形有:
1、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2、合伙中的连带责任;
3、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4、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5、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连带责任的认定标准如下: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
【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