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买受人目前的居住情况、买受人购房背景和时间以及当地房价的实际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款的分配。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所以法律并没有禁止村民出售房屋,外村人依法取得房屋的,遇到拆迁时,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但因破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此外,在宅基地买卖方面,中央一号文件还强调要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同时,采取建立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确保农村宅基地的资质和农民房屋的产权。
在这个过程中,不允许非法买卖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管制。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买卖,但这一交易也有一个先决条件,即买卖双方必须是农业户口,而且必须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要改变宅基地所有权,买卖双方必须同时在场,而买方批准的前提是之前没有宅基地交易。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①由村委会、乡政府批准;
②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该村村民;
③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④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必须与房屋一并转让。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条件的。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那么一般来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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