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区各县、市、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单位:元/亩
市、县、区
水田旱地
菜地园地鱼塘
备注糖料蔗地其他旱地
一类
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梧州市辖区、北海市辖区、钦州市辖区、贵港市辖区、玉林市辖区、武鸣县、柳江
县、柳城县、灵川县、全州县、兴安县、
平乐县、荔浦县、苍梧县、藤县、岑溪市、合浦县、灵山县、浦北县、平南县、桂平
市、兴业县、容县、陆川县、博白县、北流市、横县、平桂区、八步区、宜州市、田阳县。
1、南宁市辖区、柳州市辖区、桂林市辖区和梧州市辖区的产值基数
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能超过10%。
2、土地(耕地)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是平均标准,已经包含土地(耕地)的复种、套种、间种和立体种养等综合利用
二类
阳朔县、临桂县、永福县、资源县、灌阳县、恭城县、蒙山县、防城港市辖区、上思县、东兴市、
凭祥市、宾阳县、上林县、隆安县、扶绥县、江州区、宁明县、龙州县、合山市、鹿寨县、象州县、武宣县、
兴宾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县、右江区、田东县、平果县、金城江区。
三类
龙胜县、马山县、大新县、天等县、融安县、三江县、融水县、金秀县、忻城县、德保县、靖西县、那坡县、凌云县、乐业县、田林县、隆林县、西林县、罗城县、环江县、南丹县、天峨县、凤山县、东兰县、巴马县、都安县、大化县。
说明:经济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园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及其它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基数标准,按同类市、县、区旱地产值基数标准执行。
二、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物类型
单位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
1、混合(砖)结构元/平方米
400-600
2、砖(石)木结构(1)青砖、红砖、砌砖元/平方米300-500(2)泥砖元/平方米
250-350
3、其他结构(1)木结构元/平方米300-500(2)泥墙瓦面元/平方米250-350(3)泥墙草面元/平方米150-250(4)其他元/平方米120
(二)电力设施
1、220伏送配线路万元/公里3.6-4.22、380伏送配电线路万元/公里5.7-8.03、1万伏输电线路万元/公里9.7-12.04、迁移变压器元/千伏安400
(三)电信设施
1、市内电缆工程(1)架空100对万元/公里5.0-6.0(2)管道200对万元/公里5.2-9.0
2、光缆线路
(1)架空12芯万元/公里2.5
(2)直埋24芯万元/公里4.5
(3)有线电视同轴电缆线路万元/公里
(四)水利设施
1、水柜、水池(200立方米以下)元/立方米200-250
2、水井元/眼1300-2200
(五)其他设施
1、沼气池元/立方米450-520
2、坟墓元/座400-500
3、晒场元/平方米50
4、围墙60-80元/平方米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一)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
(四)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四、宅基地的补偿
(一)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
(二)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6年至2008年全区各市、县、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的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
五、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收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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