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让劳动者参加工会,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者自愿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符合法律规定。《中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会是劳动者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权利与义务。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同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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