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的四种类型如下:
1、结算类型;
2、盘存类型;
3、资本类型;
4、调整类型。
银行账户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往来账户的总称。银行账户可分为存款账户、信用卡,或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类型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主办账户,经营活动的日常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可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申请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是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贷款账户、往来账户的总称。在我国,按规定,凡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企事业单位,均须在银行开立账户。按照用途的不同,银行账户可分为基本账户、专用账户和辅助账户三类。在银行会计核算的账务组织中,为了保证账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而设置的明细分类账户和总分类账户,是对银行业务及财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进行明细和汇总的分类记录和反映。
每一个账户都有一个名称,用以说明该账户核算的经济内容。账户是根据会计科目设置的,因此账户的名称必须与会计科目一致。会计科目的名称就是账户的名称,会计科目规定的核算内容就是账户应记录反映的经济内容,因而账户应该根据会计科目的分类相应地设置。如企业要开设资产类账户、负债类账户、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成本类账户、损益类账户;从需要和科目的特点出发,根据总分类科目、二级科目和明细分类科目开设相应的账户,以便于分类、归集、总括和具体、详细地核算数据。
银行帐户的用途:
1.基本存款户:办理日常结算及现金支取(企业只能开设一个)
2.一般存款户:为业务方便而开设,不得支取现金
3.临时存款户: 因临时业务需要而开的暂时性帐户
4.专业存款户:根据企业特定需要而开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帐户
临时存款户和专业存款户也可支取现金,但必须先向开户银行申请,而且提现用途有所限制。
法律依据: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四条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五条 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七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八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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