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主旨是:只有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才能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且仅限于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法律分析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拓展延伸
离婚过错赔偿法律规定的历史演变
离婚过错赔偿法律规定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在古代,离婚过错赔偿并不是一个普遍的概念,婚姻关系的解除往往是基于传统习俗或宗教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法律体系逐渐形成,离婚过错赔偿的概念也逐渐被引入。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总体趋势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在一些国家,如中国,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目前,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婚姻不忠、家庭暴力、虐待等方面的过错行为。这些规定的制定旨在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家庭关系的认知和价值观的变化。
结语
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传统习俗到现代的法律体系,其目的都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离婚过错赔偿的规定存在差异,但总体趋势是维护婚姻的稳定和保护弱势方的利益。中国等国家对离婚过错赔偿的法律规定经历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主要涉及婚姻不忠、家庭暴力、虐待等方面的过错行为。这些规定的制定反映了社会对家庭关系的认知和价值观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