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可以 取保候审 ,但是需要满足条件。取保候审是根据当事人的罪行、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拘留和 逮捕 都是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条件 如下: 1、可能判处 管制 、 拘役 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 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 刑法 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 罪名 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当事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院 批准逮捕 后,法律并无规定不可以再予以取保候审,相反的,如果案情发生变化,被逮捕的当事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仍可以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取保候审。 并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当事人被逮捕后,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检察院就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 变更强制措施 ,也就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取保候审。 很多嫌疑人在检察院的严密调查中被发现了很多关于其犯罪的确实 证据 后就会被直接批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就已经从嫌疑的状态直接被定为是罪犯的,所以此时他们还拥有着可以被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罪行比较轻微的人才能被允许。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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