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7)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8)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9)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10)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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