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共同财产的分配都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双方在财产分配上已达成一致意见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遵循约定优先于法定原则,按照当事人的财产分配协议进行处理。
2、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未就在分割共同财产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把握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平等原则。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均享有所有权、平等处理权、平等分配权。不因一方收入高低或贡献多少等而区别对待。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是国际通行规则,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离婚时,可以考虑给女方或抚养子女一方适当多分财产,以充分保障其利益。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过错方一般指的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进行适当损害赔偿,
但是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以上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平原则。在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或离婚后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在财产分配上予以适当倾斜。
6、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为发挥财产的最大利用和经济价值,财产分割需有利于生产生活,如经营用设施设备应考虑分配给从事生产一方。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与202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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