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
(一)身故理赔
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如无特殊说明,所有资料均要求原件)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放心保)合同。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书等。
5.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请提供法定继承人公证文件。
6.被保险人的身份证件、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
7.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8.若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
(二)非身故理赔
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如:核磁共振、CT、B超、X光、心电图、实验室检验报告、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等。
1.重症监护室的证明包括重症监护室收费证明、护理记录等。
2.身份证件/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理赔金,申请时请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等资料。
3.若因意外原因就诊,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公安部门笔录、证明、报警回执、法医检验报告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工伤事故鉴定报告、单位工伤事故报告等;其他:剪报、照片等。
4.申请豁免保险费时需同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5.重大疾病类理赔申请资料请同时参考条款的要求提供。
6.在医院门诊进行诊治的,门诊资料包括:完整且真实的门诊、急诊病历记录;姓名、日期等内容完整无误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门诊急诊检查检验报告单;发票所对应的处方或费用明细单。
7.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二、机动车辆保险
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强险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五)如果您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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