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票据上可以承担票据责任的人包括: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
一、银行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常用的一种信用工具,也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银行汇票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不同,前者的出票人是银行,后者的出票人是商业主体;汇票是付款人在银行存了钱,银行才开票。而承兑汇票,就算付款人的银行存款不足以进行支付,银行也会让付款人先进行透支,再进行追偿。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不需要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要承兑。
二、商业承兑汇票背书人有连带责任吗
商业承兑背书人有连带责任。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因此,商业票据的背书人对票据负有连带责任。
三、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
票据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有:如果明知是伪造或变造的汇票,还继续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骗取财物的行为。如果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不知道票据是伪造、变造,则不构成犯罪。如果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还进行诈骗,出票人签发无资本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产的行为。还有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并将汇票或者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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