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 剥夺政治权利 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 立功 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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