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章程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章程不可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公司章程是对公司内部行为规范的约定,公司股东和内部人员受其限制,但公司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善意第三人不属于上述人员。
二、公司章程的特征
公司章程具有如下特征:
1.法定性,即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即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其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次,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最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注意,对于这主要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还具有公开性,即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三、公司章程的价值
公司章程有如下价值:
1.其是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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