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一、个人土地转让具体流程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审查。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备注:
1、如为协助法院执行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依据法院提供的裁定书(判决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其中所载明的宗地四至面积筹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可以不经被执行人同意。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经审查批准,补交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或收回国有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党政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划拨土地转让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转让合同应经过公证。
4、有关资料采用复印件时,应与原件核实并予注明。
5、分立、更名等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分立者应为原同一单位或家庭成员,且单位所有权性质不变;更名者应为同一使用权人。继承的须提交继承文书或公证文书等。缴纳有关费用后,继承、分立、更名可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夫妇共同购置的房地产,可以设定为共有财产,经申请可参照更名办理。
二、土地流转其他需注意的事项
1、土地买卖合同其实无效
其实,也不能直接说你们是被骗的,是你们对于国家的土地买卖还不太了解,你们所说的土地改革为无非就是你给她钱,然后她把土地给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不管别人怎么把土地卖给你,都到头来,土地还是别人的,不是你的。
土地确权应该由正规的程序来确定,等你拿到一个红本本的时候,土地才真正是你的了。
即便是你们签了合同,或者是立了字据,那些都是无效的,你们的那种不是土地转让,而是一个土地流转而已。
2、农民处理土地,只能流转,不能买卖!
看到这个问题,我相信很多的人们对于土地都有了一个误区,就是以为光凭着字据就能把土地卖掉,其实你们都想错了,村民是没有权利买卖土地的,因为土地的所有权不是你们拥有,你们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
你们心里所认为的土地买卖,就是一个字据而已,是一个土地转让权,并没有把真正的是使用权给了她,到了最后这块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在你的手里。
3、土地流转期限最长是30年!
土地流转的期限是30年,一旦超过了三十年,流转合同将失效,打个比方说,你在今年把你自己家的土地转让给其他人了,在过上二十几年以后,他们两个的合约已经正式解除了,但是当你在二十几年后还在世的话,还可以把自己的土地转让给别人,这一次,也是不能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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