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变更,一般指的是:1、合同中所列出的工程项目中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但不包括工程量计算的偏差);2、取消合同中部分的工程细目的工作(被取消的工作继续由业主或其他承包方实施者除外);3、改变合同中某项的工作性质、质量要求及种类;4、改变工程部分的标高、线形、位置和尺寸;5、改变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种类的附加工作;6、改变本工程部分规定的施工时间安排等,包括有关规定的施工顺序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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