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地区产假是98天(全国性规定)+60天(湖南地方规定),合计158天。
湖南产假158天。具体是:
(1)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2)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3)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4)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湖南在此基础上增加60天,共为158天。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休了产假同样还可以休年休假,只有如下法规规定的情形才不能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产假期间有哪些待遇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3、产假,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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