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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先天性为由拒赔麻痹性瘫痪,是否合理?

2020-01-02 来源:星星旅游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应当具备合理的法律依据,先天性并不一定等同于不可赔付。根据《保险法》及相关裁判文书,保险公司拒赔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患有该疾病,而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未进行充分提示的情况下,仅凭先天性理由拒赔不一定合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不得排除本法所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权利。

2.《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保险合同,不得有欺诈、威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患有该疾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5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一审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先天性”为由拒赔。

5.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应当知道其先天性疾病的情况,可以以先天性为由拒赔,但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进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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