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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共犯的认定原则

2023-02-13 来源:星星旅游

本文讲述了共同犯罪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以及从实质观点来看如何认定犯罪。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人必须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同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只有当发生了违法事实并且能够对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行为认定为犯罪。

法律分析

1. 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其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各行为人必须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最后,共同犯罪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2. 从实质的观点来看,只有当以下两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将行为认定为犯罪:一是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二是能够对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结语

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主体必须是两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且各行为人必须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必须有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只有当发生了违法事实并且能够对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行为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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